陆海统筹,监测评价怎么衔接?2020-12-06 06:13
我国的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还不存在多个方面的不交会,还包括功能区划、监测要素和指标、监测技术、环境质量标准、信息分享等。若按海水水质标准评价,多数河口水质微克都比较严重, 入海河流水质即使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拒绝,用海水水质标准来核对,仍为劣四类海水。建立健全陆海一体的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可以从五个方面发力:一是前进国土空间规划中陆域与海域空间管控的交会,二是创建陆海交会的营养盐关键掌控指标体系,三是建设统一的天地空全程监测网络,创建严苛的陆海交会的监测技术规范,四是创建河口区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是创建陆海监测部门协商合作机制,建设陆海监测大数据平台。新一轮机构改革将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统合到新的重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增强了陆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专责协商,这是党中央更进一步强化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做出的根本性决策部署。此次机构改革切断了陆地和海洋,为作好陆海专责, 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陆海一盘棋生态治理格局奠下了基础, 同时,也具体了生态环境部的职责就是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订、统一监测评价、统一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督政问责。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重要基础,作好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交会,是新形势下作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必定拒绝。陆海一盘棋生态治理必须把陆域海域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考虑到,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陆海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交会显然面对着不少艰难和挑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陆域和海域的环境功能在空间上不交会。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是合格的评判依据。我国的环境质量评价是基于环境功能区和环境监测数据展开的, 其中,陆域地表水根据有所不同用于功能,继续执行适当的地表水质量标准。海域根据有所不同用于功能和维护目标,继续执行适当的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 与近海水域连接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适当类别标准值展开管理。目前,陆域地表水功能区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空间上的交会,还远远不够:一是陆域海域的环境功能区划不存在空间交叉重合。二是部分沿海地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或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不交会,不存在陆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没考虑到与海域功能区划的约束与交会, 海域功能区划没考虑到河流淡水和海水互相汇入和混合区域等问题。二是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在关键监测要素和监测指标上不交会。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循陆海专责的原则,但目前关键的监测要素和监测指标不存在明显差异, 没能体现出有陆海的号召关系。依据现有管理规范,海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要素为海水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水水质关键监测评价营养盐指标为无机氮、非离子氨和活性磷酸盐3 项指标。陆域地表水生态环境监测要素仅有为河流水质,河流水质监测评价营养盐指标为氨氮、总磷2 项指标。水污染源废气掌控营养盐指标为氨氮、总磷的废气浓度和废气总量。辨别可见,有关监测不存在几个方面问题:第一,目前陆域和海域的业务化监测评价体系,皆缺乏生态系统这一最重要监测要素,无法理解陆海生态系统生态单元、生态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变化,无法体现出有人类活动对陆海生态系统的长年积累影响。第二,我国近岸海域水质主要微克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而河流水质监测评价指标和水污染源废气掌控指标是氨氮, 二者皆缺乏了对确保陆海生态系统功能起最重要功能的总氮指标,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陆域环境保护工作效益对海域环境质量提高的效果不显著。第三,陆域监测评价缺乏河流入海径流量指标。